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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063.02.13
要  旨:
第一則
依法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不問已否辦理解庫手續,均不能再聲請返還

第二則
擔保提存物之返還及歸屬國庫

第三則
提存人未陳明住所變更致無法送達者,提存所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