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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 條
1.
發文字號:
前司法行政部 (63)台函民字第 01268 號
發文日期:
063.02.13
要 旨:
第一則 依法應歸屬國庫之提存物,不問已否辦理解庫手續,均不能再聲請返還 第二則 擔保提存物之返還及歸屬國庫 第三則 提存人未陳明住所變更致無法送達者,提存所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