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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59 條
1.
發文日期:079.08.13
要  旨:
部分繼承人於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將公同共有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
,因係公同共有人終止公同共有之內部關係問題,非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 4  項規定涵蓋,應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