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繼承人於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將公同共有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 ,因係公同共有人終止公同共有之內部關係問題,非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至 4 項規定涵蓋,應依民法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