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知自己受確定判決而得易科罰金後,搶奪他人後以犯罪所得繳交前 述罰金,執行檢察官准予後認行為人已受執行完畢;惟該搶奪行為被害人 後向執行科請求將該筆罰金認為贓款發還,試問易科罰金之處分、被害人 所失即該筆罰金之性質為何,又應如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