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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95 條
1.
發文日期:108.08.06
要  旨:
民法第 900、909 條等規定參照,臺灣公司股東與大陸地區人民訂定消費
借貸契約或流質約款時,質權人尚非股東,且於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時,股權亦非當然由質權人取得,僅係由質權人依該流質約款取得
股權移轉請求權,尚須當事人另為股權移轉讓與合意,始生股權移轉效力
;且出質人在股權移轉於質權人前,仍得清償質權擔保債權,以消滅該質
權,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質權人與出質人須就股權移轉達成讓與合
意後,質權人始得取得股權而成為股東
2.
發文日期:107.01.24
要  旨:
信託法第 34 條、第 35 條規定參照,銀行辦理以其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
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是否符合該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除外規定,仍須依具體個案情節審認。如經審認符合
該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且未使受託人享有信託利益而違反該法第 
34  條規定者,即無違反受託人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