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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75-2 條
1.
發文日期:104.02.06
要  旨:
民法第 875、875-2 條規定參照,以數宗土地(建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
權,其抵押人間不具有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關係,部分抵押物移轉所有權
,嗣因清償部分債務,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擔保所有權權利範圍或減少擔保
物,內政部考量抵押物減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案件時,
原抵押權設定契約義務人及債務人有知悉契約內容變更必要,建議由抵押
權人會同原設定義務人及債務人申請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此涉及土地登
記實務,法務部尊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