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75、875-2 條規定參照,以數宗土地(建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 權,其抵押人間不具有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關係,部分抵押物移轉所有權 ,嗣因清償部分債務,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擔保所有權權利範圍或減少擔保 物,內政部考量抵押物減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案件時, 原抵押權設定契約義務人及債務人有知悉契約內容變更必要,建議由抵押 權人會同原設定義務人及債務人申請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此涉及土地登 記實務,法務部尊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