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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73-1 條
1.
發文日期:108.08.06
要  旨:
民法第 900、909 條等規定參照,臺灣公司股東與大陸地區人民訂定消費
借貸契約或流質約款時,質權人尚非股東,且於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時,股權亦非當然由質權人取得,僅係由質權人依該流質約款取得
股權移轉請求權,尚須當事人另為股權移轉讓與合意,始生股權移轉效力
;且出質人在股權移轉於質權人前,仍得清償質權擔保債權,以消滅該質
權,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質權人與出質人須就股權移轉達成讓與合
意後,質權人始得取得股權而成為股東
2.
發文日期:101.01.17
要  旨:
民法第 873  條之 1  等規定參照,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流抵契約者,
抵押權人僅得請求將抵押物移轉於抵押權人,係計算移轉所有權抵押物價
值後所消滅擔保債權範圍,倘流抵契約約定移轉於抵押權人所指定第三人
,無法消滅該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