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1 條、民法第 863、864 條規定參照,如修正動產 擔保交易法規定為擔保效力及於扣押(占有)前所得價款,恐將損及抵押 人對於標的物使用收益權利,亦可能影響抵押人與第三人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