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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3 條
1.
發文日期:103.08.05
要  旨: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1 條、民法第 863、864  條規定參照,如修正動產
擔保交易法規定為擔保效力及於扣押(占有)前所得價款,恐將損及抵押
人對於標的物使用收益權利,亦可能影響抵押人與第三人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