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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50-1 條
1.
發文日期:106.04.17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850-1  條規定,農育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 20 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之農育權,當事人得約定較長期限,究有多長,法無限制,
惟如有民法第 850-5、850-6 條所定情事,土地所有人仍得終止農育權
2.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民法 850-1  規定參照,該條例第 37 條
在草案條文完成立法程序前,條文所稱「地上權」內涵,解釋上應包含民
法修正後,以種植竹木為目的之農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