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 明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處分」之立法意旨及私立學校出具土地使用同意 書,是否係屬該法第五十八條之不動產處分
父子間買賣行為,如非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尚非法之所禁
查父子間買賣行為原為法所不禁,惟如子未成年本無資產,出於通謀而為 虛偽買賣,此項法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 (見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本案大函所述情形,既經由其母為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買賣行 為,核與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尚無不合,亦不發生所引民法第一千零八十 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問題。但究竟有無上述 相與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足以影響該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依 該案件具體內容之事實如何以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