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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有關滿 18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有無民法第 12、13、77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
明
2.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3.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參照,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戶
,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
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適用
,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職權認定
4.
發文日期:082.10.18
要  旨: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處分」之立法意旨及私立學校出具土地使用同意
書,是否係屬該法第五十八條之不動產處分
5.
發文日期:044.06.08
要  旨:
父子間買賣行為,如非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尚非法之所禁
6.
發文日期:044.06.08
要  旨:
查父子間買賣行為原為法所不禁,惟如子未成年本無資產,出於通謀而為
虛偽買賣,此項法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 (見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
。本案大函所述情形,既經由其母為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買賣行
為,核與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尚無不合,亦不發生所引民法第一千零八十
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問題。但究竟有無上述
相與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足以影響該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依
該案件具體內容之事實如何以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