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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217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處分」之立法意旨及私立學校出具土地使用同意
書,是否係屬該法第五十八條之不動產處分
主    旨:關於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處分」之立法意旨及私立學校出具土地使用
          同意書,是否係屬該法第五十八條之不動產處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九月四日台 (82) 技字第○四九九九三號函。
          二  按民法所稱之「處分」,有廣狹義之不同,最廣義者,包括事實上之
              處分與法律上之處分,如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所定之「處分」是;廣
              義之處分,則僅指法律上之處分,包括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如民法
              第八十四條所定之「處分」是;狹義之處分,係僅指法律上之處分中
              之處分行為,如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定之「處分」是 (參照王澤鑑
              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第一二九頁、第一三○頁、謝在全著民
              法物權論上冊第一四二頁、第一四三頁) 。關於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
              使用同意書予特定人建築房屋,特定人既得依約於該土地上建築房屋
              ,原土地所有人之權利行使即因而受限制。故從法律行為外觀而言,
              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應係上揭說明所稱之「負擔行為」
              ,而屬「廣義之處分」。至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處
              分」揆諸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意旨,似宜認一切足以妨礙正
              常教學之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均包括在內,故「出具土地使用同
              意書」既屬法律上處分中之負擔行為,似宜認在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所稱「處分」之範圍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2 期 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