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 833 條之 2 所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 有期限者」,觀其立法意旨係指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而設者為是,且該 條規定僅在補充當事人約定之不足,為期明確,仍以明定存續期間為主, 故電力公司與用戶訂定之配電場所用地地上權設定契約書上「權利存續期 限」等規定,要與民法適用疑義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