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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33-2 條
1.
發文日期:099.11.12
要  旨:
按民法第 833  條之 2  所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
有期限者」,觀其立法意旨係指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而設者為是,且該
條規定僅在補充當事人約定之不足,為期明確,仍以明定存續期間為主,
故電力公司與用戶訂定之配電場所用地地上權設定契約書上「權利存續期
限」等規定,要與民法適用疑義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