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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492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 833  條之 2  所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
有期限者」,觀其立法意旨係指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而設者為是,且該
條規定僅在補充當事人約定之不足,為期明確,仍以明定存續期間為主,
故電力公司與用戶訂定之配電場所用地地上權設定契約書上「權利存續期
限」等規定,要與民法適用疑義無涉
主    旨:關於貴公司與用戶訂定之配電場所用地地上權設定契約書上「權利存續期
          限」等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9 年 11 月 3  日電業字第 09911061611  號函。
          二、本件所詢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第 9  欄存續期間記載方式,請自行考量
              斟酌地上權設定之目的、當事人契約意旨及考量雙方利益而定,與民
              法適用疑義無涉。至民法第 833  條之 2  所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
              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其立法意旨係指例如大眾捷運、
              高速鐵路而設者是,該條規定僅在補充當事人約定之不足,揆諸實際
              ,為期明確,仍以明定存續期間為是(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
              修訂五版,第 31 頁)。
正    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