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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94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903512950 號
發文日期:
109.08.31
要 旨:
合夥解散後,須行清算完結程序後,合夥關係始為消滅,故合夥如未清算 完結,合夥關係仍應視為存續,並得作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