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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94 條
1.
發文日期:109.08.31
要  旨:
合夥解散後,須行清算完結程序後,合夥關係始為消滅,故合夥如未清算
完結,合夥關係仍應視為存續,並得作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