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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87 條
1.
發文日期:112.08.28
要  旨:
合夥契約係因各合夥人彼此相互信任而成立,因而合夥人死亡時,其合夥
人之地位非可由其繼承人當然繼承。惟如合夥契約訂明,該合夥人之繼承
人得繼承者,則其繼承人得繼承其合夥人之地位,而不生退夥之效力
2.
發文日期:102.07.09
要  旨:
民法第 687  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僅有證明文件證明繼承事實,而合夥
契約未訂明由合夥之繼承人繼承其合夥人地位,則無該條第 1  款但書規
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