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86 條
1.
發文日期:070.06.24
要  旨:
按退夥係單獨行為,苟合夥人已向他合夥人明確表示其退夥之意並合於民
法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無待他合夥人之承諾,即可發生效力 (參考最
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九十六號判例) 。但其合夥契約有反之約定者,自應
依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