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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9)台函民字第 63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按退夥係單獨行為,苟合夥人已向他合夥人明確表示其退夥之意並合於民
法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無待他合夥人之承諾,即可發生效力 (參考最
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九十六號判例) 。但其合夥契約有反之約定者,自應
依其約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9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