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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03 條
1.
發文日期:070.02.17
要  旨:
一  按合法之提存,提存人與提存所間成立寄託契約及為第三人之契約。
    金錢寄託推定為消費寄託,故提存人將金錢依法提存時,金錢所有權
    同時移轉於提存所 (民法第六百零三條參照) ,提存人即已完成對待
    給付,縱因另案判決確定,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之
    規定,禁止債務人向提存所收取其金錢債權,並不影響原對待給付之
    履行完成。
二  周○彥等如認施○謀未依債務本旨為提存,似應由當事人循民事訴訟
    途徑訴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