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章程係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 之共同行為,對設立人及所有未來加入社員均有拘束力,而社員與社團間 發生一定權利與義務,社員權利義務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依法律規 定,故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 」,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 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如符合法定特定事由,仍得就個人資 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否則將不符合該法所定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 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9、20 條、民法第 47、49 條等規定參照,社團 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 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 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