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49 條
1.
發文日期:105.00.00
要  旨:
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義務人名下土地及其上二層樓之保存登記建物,以及
相鄰之空地,均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銀行。移送機關請求分署就前
揭不動產執行,並經地政機關辦妥查封登記,惟至現場查封時,應有建物
之土地上已無建物,卻於相鄰土地上有三層樓之建物,義務人稱其未經相
關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即自行雇工將建物搬遷至相鄰土地上,並將原建物
增建一層樓。經地政人員核對建物之使用執照及設計圖後,發現相鄰土地
之建物一、二樓構造、面積與原建物相符,僅三樓為加蓋增建。試問相鄰
空地之建物得否認與原保存登記之建物屬同一建物,而為銀行抵押權效力
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