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封時,其上未存在建物,待土地執行完畢後,方有土地承租人出面 主張該筆土地上原本有其所建造之建築物存在,後因故滅失,且提出租地 建屋契約、房屋稅繳納書等相關證據證明其為承租人,並依據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有基地優先購買權。行政執行處應否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