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民法第 334、340 條等規 定參照,第三人(金融機構)不承認義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或於 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於接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 十日內,提出書狀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已明定其處理程序 ,似無日後金融機構債權確保之疑慮;又金融機構於提供資料予行政執行 處,仍維持目前以「紙本」公文方式(依各金融機構密件文書規定)回復 ,似亦無機密文書處理方式之疑慮
申請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補償其所支出之喪葬費用及法定扶養義務 費用時,若與加害人已達成訴訟上和解,並拋棄其餘請求,則法院得否逕 行駁回此項費用之申請,或另依職權進行調查並酌予核准部分費用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