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30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335號
解釋日期:083.01.28
解釋文:
    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後十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前段規定
:「關於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之期間,自提存之翌日起算」,旨在使
提存物之權利狀態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之安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惟提存物歸屬國庫,影響債權人之財產權,故提存之事實應由提存人依法
通知債權人或由提存所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或公告,其未踐行上述程序者,
應於前述期間屆滿前相當期間內,補行送達或公告。上開施行細則應通盤
檢討修正,以保障人民之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