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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26 條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132號
解釋日期:
061.02.21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三十九號解釋所謂之提存,不包括債務人為債權人依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所為之清償提存在內。惟清償提存人如依法得取回其提存 物時,自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