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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司法解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76 條
1.
解釋字號:釋字第663號
解釋日期:098.07.10
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
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
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
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