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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58 條
1.
發文日期:100.11.15
要  旨:
行使民法第 258  條契約解除權,於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後,契約
效力自始歸於消滅,當不得任意撤銷,惟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如有法定撤銷
事由,縱在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以後,則無不許撤銷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