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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40 條
1.
發文日期:081.06.18
要  旨:
關於中油公司五輕工程因後勁地區環保抗爭,致延後交與承包商裝建,擬
補償承包商各項費用增加之損失乙案
2.
發文日期:079.06.19
要  旨:
查本件工程合約尚無中○公司應就來函所述情形負賠償 (或補償) 責任之
約定。依來函所附資料,本件與民法規定有關者,厥為中○公司是否應負
債權人受領遲延責任而應依民法第二百四十條賠償○船公司「提出及保管
給付物必要費用」之問題。按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
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而所
謂「提出給付」,依照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
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
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
提出。」本件中○公司是否應負債權人遲延責任,涉及事實認定,請依據
上開法條,參酌工程合約第五條等規定,依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