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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22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80)法律字第 16506 號
發文日期:
080.11.05
要 旨:
民營事業單位事業主,對於員工遭受損害應負之法律責任,得區分為勞動 基準法第 59 條之職業災害補償及民法第 222 條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