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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22 條
1.
發文日期:080.11.05
要  旨:
民營事業單位事業主,對於員工遭受損害應負之法律責任,得區分為勞動
基準法第 59 條之職業災害補償及民法第 222  條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