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或 10 年,倘損害賠償義 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而致被害人受有損害者,於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應返還其不當得利,若為惡意受領人,尚 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其性質屬「定期給付債權」,適用民法第 126 條 5 年特別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