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00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13 條
1.
發文日期:099.09.01
要  旨:
按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或 10 年,倘損害賠償義
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而致被害人受有損害者,於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應返還其不當得利,若為惡意受領人,尚
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其性質屬「定期給付債權」,適用民法第 126  條
5 年特別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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