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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7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100122020 號
發文日期:
101.11.20
要 旨:
民法第 207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 借款,先行清償先前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已於清償時消滅,又原借款本 息既成為新借款本金部分,係屬新借款本金範圍,並無牴觸該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