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7 條
1.
發文日期:101.11.20
要  旨:
民法第 207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
借款,先行清償先前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已於清償時消滅,又原借款本
息既成為新借款本金部分,係屬新借款本金範圍,並無牴觸該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