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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05 條
1.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80802594 號
發文日期:
098.06.29
要 旨:
被告涉犯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倘就其所有之本票原 本,判決中並未諭知沒收,則本票是否應逕行發還被告?抑或待被告另行 提起民事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