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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01.04.10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2.
發文日期:070.08.31
要  旨:
查民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姓名權受侵害,係指冒用他人姓名或不當使用他人
姓名者而言。私人著作引用他人真實姓名,似非侵害姓名權,且與憲法第
二十三條及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無涉。至其有無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
三百十二條之誹謗罪嫌,貴部(內政部)函述情節,涉及具體案件,須告
訴乃論,本部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