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民法第 15-2 條等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受輔助宣告前開立儲金帳 戶,受輔助宣告後提領存款、辦理帳戶變更事項等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 所必需」,須就消費寄託契約約定內容判斷,又因涉及金融管理法規解釋 適用,宜由金融管理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查民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姓名權受侵害,係指冒用他人姓名或不當使用他人 姓名者而言。私人著作引用他人真實姓名,似非侵害姓名權,且與憲法第 二十三條及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無涉。至其有無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 三百十二條之誹謗罪嫌,貴部(內政部)函述情節,涉及具體案件,須告 訴乃論,本部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