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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109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31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姓名權受侵害,係指冒用他人姓名或不當使用他人
姓名者而言。私人著作引用他人真實姓名,似非侵害姓名權,且與憲法第
二十三條及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無涉。至其有無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
三百十二條之誹謗罪嫌,貴部(內政部)函述情節,涉及具體案件,須告
訴乃論,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