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可抗力」,依司法實務見解,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即任 何人縱加以最嚴密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亦即該事變發生,由於外界 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舉凡天災、地變等非人力所能抗拒因素均屬 之,至於個人年老臥病則非屬不可抗力情形
民法第 129~146 條規定參照,我國民法關於時效完成之障礙,採「消滅 時效中斷」及「消滅時效不完成」二種制度,不採「消滅時效進行停止」 制度,故在時效期間進行中,不論遭遇任何事由,均不因之而停止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 ,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 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