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間一年之計算方法。
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民事案 件若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時,依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抗字 第二三○號判例) ,得扣除一日半後,以下星期一上午以前為終止點;倘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合法之告訴期間末日為週末時,是否亦與民事案件 處理情形相同,即告訴人於下週一上午始提出告訴,或其告訴狀於下週一 上午前始為地檢署收文者,仍為合法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