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6、1216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對於與遺囑有關遺產已喪失處 分權,不生由他人代理問題,故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 行為之職務,自無須徵得繼承人同意
參照民法第 1215 條、第 1218 條等規定,縱認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之代 理人,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非繼承人可得自行解任,尚須請求親屬會議改選 之,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不能決議時,則得聲請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