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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00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203506130 號
發文日期:
102.05.30
要 旨:
民法 1194 條規定參照,代筆遺囑屬於法定要式行為,代筆遺囑應由見證 人中之一人筆記遺囑意旨,若該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則有資格見證 人中並無人代筆,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因此,該遺囑仍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