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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0 條
1.
發文日期:111.12.28
要  旨:
有關行政處分指定特定期日「前」或「以前」完成特定行為之區別疑義乙
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083.06.08
要  旨:
81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 112  條第 2  項規定「二年」
期間之計算疑義
3.
發文日期:076.11.09
要  旨:
土地法第 58 條規定,依第 55 條及第 57 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 30 日
之期間計算,土地法規既未特別規定,似應依民法第 119  條及第 120  
條規定計算,公告之始日不算入,而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4.
發文日期:070.03.18
要  旨:
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一百二十條
定有明文,而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
繼承人為之。」是以計算繼承權之拋棄期間,應不計入其知悉得繼承之首
日。
5.
發文日期:065.06.30
要  旨:
按支票發行滿一年之期間,係自發票日起算。至於計算一年之期間,仍應
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其始日不予算入 (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
上字第一○八○號判例參照) 。本部65.05.13台六十五函參字第三八六七
號及本司 (民事司) 六十四民司函字第五八一號函對支票發行滿一年之計
算方法所為解釋,並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