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信託登記之信託契約,其內容約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委 託人,委託人死亡時,按自書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取得,其所附之自書遺囑 ,依法雖尚未發生效力,惟日後因委託人死亡而辦理信託歸屬受益人變更 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權責審查遺囑是否合於規定而據以辦理登記;故若 經審認未合規定者,信託財產歸屬於全體繼承人
關於當事人立遺囑時,尚未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縱使經地方法院宣告 為禁治產人時,其遺囑未依民法第 1199 條之規定發生效力,因此,不生 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問題,若當事人間如因而產生爭議時,則宜另循司法 途逕解決,並以法院判決為準
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該地上權如為數人所公同共有時 ,其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或拋棄,性質上係屬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準用民法 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事項,應得 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其基地,依土地法第一 百零四條第二項所為之通知,依法似應向全體共有人為之,始為適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