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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92 條
1.
發文日期:101.08.14
要  旨:
民法第 1190~1192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始為
合法有效,又簽名可藉筆跡比對防止遺囑偽造或變造,是民法各類遺囑有
關遺囑人及見證人須簽名規定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 3  條得以印
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