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90~1192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始為 合法有效,又簽名可藉筆跡比對防止遺囑偽造或變造,是民法各類遺囑有 關遺囑人及見證人須簽名規定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 3 條得以印 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