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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62 條
1.
發文日期:103.07.09
要  旨:
98.06.10 修正公布前民法第 1159、1160、1161  條規定參照,97.01.02
前繼承事件,繼承人應先償還被繼承人債務,所餘財產始為繼承人責任財
產,又「被繼承人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發生債務始足當之,
而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該遺產經扣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總額部
分所生公法上法定之債,並非繼承債務,而係因被繼承人遺有遺產總額價
值使繼承人獲有利得,故依法由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屬繼承人
自身固有債務,而非被繼承人債務,自不得優先於被繼承人債權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