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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36 條
1.
發文日期:054.06.25
要  旨: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烏皮、林
伯儒、林順孝三人,均屬林賴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具有親屬會議
會員之身份,自得參與該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之真偽,但應注意同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