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烏皮、林 伯儒、林順孝三人,均屬林賴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具有親屬會議 會員之身份,自得參與該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之真偽,但應注意同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