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383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烏皮、林
伯儒、林順孝三人,均屬林賴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具有親屬會議
會員之身份,自得參與該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之真偽,但應注意同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皮、林
          ○儒、林○孝三人,均屬林○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具有親屬會議
          會員之身份,自得參與該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之真偽,但應注意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