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27 條
1.
發文日期:041.09.19
要  旨:
旁系血親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為養子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