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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79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旁系血親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為養子
女
全文內容: (一) 依臺灣省政府原函第一點所述情形,甲乙丙為直系一親等姻親,甲
                乙之子女與丙為直系二親等姻親,依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六一
                號解釋,在旁系血親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
                者,猶不得為養子女,則兩之收養甲乙之子女為養子女,當亦為法
                所不許。
           (二) 原函第二點所述情形,某甲之子女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
                規定,請求與甲分離,惟其與某甲間之親子關係仍屬存在,則不待
                言。

附原函摘要:1 某女生甲乙兩男 (非婚生子) 後,招贅丙男為夫,嗣即死亡,現丙男
              欲收養甲或乙所生之子女為子女,是否合法。2 某甲已結婚並生有子
              女後與其妻同意願為他人收養,但其所生子女業已成年,不願隨同父
              母被他人收養,應如何辦理。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98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6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