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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06 條
1.
發文日期:109.10.07
要  旨:
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未成年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法院得依
民法相關規定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2.
發文日期:109.05.15
要  旨:
有關成年之受監護人原由二位以上監護人共同監護,部分監護人死亡,除
其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得聲請法院改定適當之監護人外,似仍得由尚生存同一順位之法定監護人
繼續執行監護人職務
3.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在受監護人為成年人情形,監護人亦可能發生民法第 1106 第 1  項規定
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第 1096 條各款之一情形,而在「成年人之監
護及輔助」節並未規定於發生該情形時,後續應如何處理,此即應有依第
1113  條規定,準用第 1106 條規定需要,又第 1106 條第 1  項有關「
且受監護人無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之法定監護人者」係專就未成年人
監護所為規範,與成年監護性質並不相類似,自不在準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