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所謂「正當理由」,應由主管機關就客觀事
實,依經驗法則公平裁量。至於未成年人之監護於其成年後,當然終
止。
二 民法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指定繼承人,應不分性別,不論親屬非親屬
,均可為被指定之人,惟如被指定者為親屬時,是否不生輩分問題,
依本法條之文義解釋並無限制。蓋我國現行民法所定之繼承制度係財
產繼承而非宗祧繼承,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依第一
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指定繼承人者,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謂「與婚生子女同」乃謂其
權利義務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而非宗祧上之身分與婚生子女同。
三 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最顯著之例
,即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次如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二條關於婚生子女與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之特別規定,又
應解為不適用於指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