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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76 條
1.
發文日期:070.05.13
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旨在維護夫妻家庭生活之和諧。終止收養之目的,既在消滅親子關係
,即已無此顧慮,有配偶之養子女無須經其配偶之同意,應可單獨與養父
母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