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旨在維護夫妻家庭生活之和諧。終止收養之目的,既在消滅親子關係 ,即已無此顧慮,有配偶之養子女無須經其配偶之同意,應可單獨與養父 母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