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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字第 61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旨在維護夫妻家庭生活之和諧。終止收養之目的,既在消滅親子關係
,即已無此顧慮,有配偶之養子女無須經其配偶之同意,應可單獨與養父
母終止收養關係。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