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同共有建物之出租行為,須先依其公同關係定其應行使之權利及義 務,如無特別規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當事人亦無分管契約時,共有物 之出租行為應屬民法第 820 條所稱共有物之管理行為,而得依多數決為 之